(2017)渝0235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顺翠与罗建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翠,罗建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964号原告:陈顺翠,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建术,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开县。原告陈顺翠与被告罗建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4.00元,由陈顺翠负担。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小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