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远汉、中粮米业(仙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远汉,中粮米业(仙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远汉,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莲,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粮米业(仙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李远汉因与被上诉人中粮米业(仙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远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远汉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远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远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身龙审 判 员 颜 鹏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