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206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旭东与赵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旭东,赵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3354号原告:徐旭东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赵海峰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旭东与被告赵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旭东于同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海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旭东撤回对被告赵海峰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吕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璐娜?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