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宏伟与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宏伟,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757号原告:叶宏伟,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7层F707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璐,职务不详。原告叶宏伟与被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宏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宏伟请求撤回对被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宏伟撤回对被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叶宏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新村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冬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