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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宏伟与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宏伟,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757号原告:叶宏伟,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7层F707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璐,职务不详。原告叶宏伟与被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宏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宏伟请求撤回对被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宏伟撤回对被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叶宏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新村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冬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