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096朱其林与王荣元、葛彩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其林,王荣元,葛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其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星。被执行人:王荣元。被执行人:葛彩凤。申请执行人朱其林与被执行人王荣元、葛彩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荣元、葛彩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朱其林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440元,由被执行人王荣元、葛彩凤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朱其林已预交,由被执行人王荣元、葛彩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其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其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荣元、葛彩凤有银行存款共计11441.7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1616元后,剩余金额9825.71元已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朱其林。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金额微小,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荣元、葛彩凤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标的尚余104614.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