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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明昊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明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24号罪犯姜明昊(曾用名姜楠,绰号“亚楠”),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威高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明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姜明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明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姜明昊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明昊判决生效时,剩余刑期已不满二年,其减刑的起始时间依法可以适当缩短,姜明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半,可以酌情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明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