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冯杰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杰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天喜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网联互感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谊安电器厂,冯艺雄,卢艳珍,杨梓桑,中山市哈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杰雄,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大东裕商业大厦首层、十五层。主要负责人:刘克勤,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中山市天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溪村军民路天喜电器有限公司厂房(一、三)。法定代表人:冯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山网联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溪村军民路天喜电器有限公司厂房(二)A区。法定代表人:冯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山市谊安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溪村军民路天喜电器有限公司厂房(二)B区。主要负责人:冯艺雄,该厂业主。原审被告:冯艺雄,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审被告:卢艳珍,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审被告:杨梓桑,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被告:中山市哈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溪村军民路18号天喜电器有限公司宿舍楼B座108室。法定代表人:冯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冯杰雄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天喜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网联互感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谊安电器厂、冯艺雄、卢艳珍、杨梓桑、中山市哈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杰雄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冯杰雄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杰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莞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