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宁守谦与宁连生、杨秀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824执恢113号 宁连生、杨秀兰: 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稷执字第2012-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宁守谦与宁连生、杨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宁守谦发现被执行人宁连生、杨秀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宁守谦与宁连生、杨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贾志辉联系电话:5530485 本院地址:稷山县步行西街衙门巷内邮编:04320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