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贺永荣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荣,凯旋环球(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075号申请执行人贺永荣,女。被执行人凯旋环球(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588号。法定代表人司德法。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贺永荣与被执行人凯旋环球(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凯旋环球(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贺永荣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旋环球(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旋环球(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凯旋环球(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凯旋环球(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