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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艳萍与熊福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萍,熊福峰,陈小桃,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谢秋兰,熊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财保5号申请人:刘艳萍,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熊福峰,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陈小桃,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福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谢秋兰(曾用名:谢晓兰),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熊友生,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刘艳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熊福峰先后向申请人借款共计2070000元,被申请人陈小桃与熊福峰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被申请人谢秋兰对借款中的1020000元进行了担保,被申请人熊友生与谢秋兰系夫妻关系,故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福峰、陈小桃、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谢秋兰、熊友生的账户资金25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江西禄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申请人刘艳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福峰、陈小桃、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谢秋兰、熊友生的银行账户资金2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熊福峰、陈小桃、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谢秋兰、熊友生相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被申请人熊福峰、陈小桃、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财产的上限金额为25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谢秋兰、熊友生财产的上限金额为102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艳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付卫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