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杨淑华、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华,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984号申请人:杨淑华,女,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运,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颍河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孙振伟,经理。申请人杨淑华与被申请人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淑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单号为PZDM201741270000000259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淑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6660000元。二、如被申请人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淑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建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