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44无锡华镭激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华夏自动物流设备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华镭激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华夏自动物流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华镭激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刘巷村师古桥堍。法定代表人:李俊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锡华夏自动物流设备厂(下称华夏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经济开发区立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文烨,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和2017年2月4日、2月10日分别作出(2016)苏02财保120号、(2017)苏02执44号之一、(2017)苏02执44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担保人李俊华、吴秀梅名下的位于无锡市××山区春城花园10-202的房产(产权证号为锡房权证字第××),冻结被执行人华夏设备厂在建行无锡滨湖支行3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万元(扣划13700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华夏设备厂在工行无锡南湖家园支行11×××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万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华夏设备厂名下车牌号为苏B×××××车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俊华、吴秀梅名下的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春城花园10-202房产(产权证号为锡房权证字第××)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夏设备厂在建行无锡滨湖支行32×××47账户和在工行无锡南湖家园支行11×××47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夏设备厂名下车牌号为苏B×××××车辆的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必友审判员  闵仕君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