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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苏茂春与米根虎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四代,米根虎,陇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财保138号申请人:黄四代。被申请人:米根虎。被申请人:陇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黄四代于2017年5月17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米根虎、陇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申请人以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甘J983**、甘J20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四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米根虎、陇西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黄四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