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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殷光潮、尹海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光潮,尹海滨

案由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362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光潮,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尹海滨,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莱州市。2015年4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逮捕。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光潮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尹海滨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征得被告人殷光潮、尹海滨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光潮、尹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殷光潮以约定分成的方式,从他人处收买何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用卡信息,并以约定分成的方式销售给被告人尹海滨。当日,被告人尹海滨收买何某的上述信用卡信息后,在“苏宁易付宝”以何某的名义注册用户“131××××7622”,与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绑定,并利用从被告人殷光潮处收买的经木马程序拦截的短信验证码,使用该信用卡在“苏宁易购”网站上消费人民币4997元。案发后,被告人殷光潮、尹海滨赔偿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殷光潮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湛江市赤坎区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殷光潮、尹海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郑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上网日志、消费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光潮收买并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尹海滨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光潮、尹海滨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海滨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殷光潮、尹海滨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光潮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被告人尹海滨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处的罚金均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