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温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温华,张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22栋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温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户,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张冬英,女,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广丰县人,个体户,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温华、张冬英融资租赁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温华、张冬英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17427.84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渊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融资租赁合同评议时间:2017年5月23日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毛红斌审判员夏秀中杨爱仙承办人:夏秀中书记员:吕渊评议记录:毛红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温华、张冬英融资租赁合同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黄温华、张冬英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合计417427.84元。被执行人黄温华、张冬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夏秀中:同意上述观点。杨爱仙:同意以上观点。评议结果:经评议,一致观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