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顺燕、何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顺燕,何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潘顺燕,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何国平,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顺燕与被执行人何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何国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