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山东汶上县城开发区巨威大厦东四楼。法定代表人宋庆春,董事长。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民终1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7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民终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