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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刘军与王华、李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王华,李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671号原告刘军,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张明,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告王华,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告李一兰,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王华、李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自愿申请撤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叶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异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