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齐福诉行政公安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4行初92号起诉人:唐齐福,男,194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起诉人唐齐福的起诉状,起诉人对司徒微微作为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就其组织作出的沪医鉴[2011]1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存在刑法第307条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同时又存在阻止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干扰了司法公正,具备妨害作证罪的要件与特征,为此起诉人于2016年10月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报案,要求其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予以立案受理。现因派出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故向本院起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请求其:1、履行职责,依据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向起诉人出具刑事立案通知书;2、当面赔礼道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唐齐福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履行职责出具刑事立案通知书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唐齐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华清审 判 员 陈泽婷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