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维红与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红,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864号原告:李维红,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树,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红与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维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0元,减半收取207.00元,由原告李维红负担.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