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大庆市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庆市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4467号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袁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发、王丽颖,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被告:大庆市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李艳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9元,减半收取3819.5元,由原告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贵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