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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梅芬、崔才贵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芬,崔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李梅芬。被执行人:崔才贵。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梅芬与被执行人崔才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亮执行员  赵志强执行员  关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世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