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新拯与杨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拯,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新拯。被执行人杨锋。本案在执行吴新拯与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