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新拯与杨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拯,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新拯。被执行人杨锋。本案在执行吴新拯与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