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洋瑄、王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洋瑄,王文静,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洋瑄,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静,女,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梁山村(麓山国际社区)。法定代表人:罗兵,职务不详。上诉人胡洋瑄、王文静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山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洋瑄、王文静上诉称,被上诉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众多,导致麓山国际社区上千户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且与被上诉人情绪极其对立,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事件,属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关于级别管辖,被上诉人麓山物业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为157614.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关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四川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在案件标的金额、当事人数量、复杂程度、影响等方面不符合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关于地域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麓山国际社区·圆石滩】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第三十六条约定,发生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合同没有明确具体地域的管辖法院,属约定不明确,则应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被上诉人麓山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向二上诉人主张物业费用,争议标的为货币,被上诉人麓山物业公司作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麓山物业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胡洋瑄、王文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