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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万能挂靠经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923号原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从金,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运泽,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万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万能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