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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云南浩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云南浩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品杰防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蔡品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初53号申请人: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马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浩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58号云南生物技术创新中心综合楼4楼401号。法定代表人:蔡浩。被申请人:上海品杰防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529室。法定代表人:蔡品杰。被申请人:蔡品杰,男,汉族,1957年10月23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浩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品杰防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蔡品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浩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品杰防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蔡品杰名下价值57394102.19元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浩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品杰防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蔡品杰名下价值人民币57394102.19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案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 艳审判员 孙少波审判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