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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州安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安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75号申请人郑州安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B6号楼1-3层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99032U。法定代表人张太锋。委托代理人张坤,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三大街南段11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26831621J。法定代表人张纪观。申请人郑州安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胜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