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红英与呼伦、斯琴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英,呼伦,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8号申请执行人:红英,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呼伦,男,1978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斯琴,女,1981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8号红英申请执行呼伦、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呼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