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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传华、李沧区丽明香餐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华,李沧区丽明香餐馆,韩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刘传华,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玉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沧区丽明香餐馆,住青岛市李沧区。经营者:韩伟红,女,汉族,李沧区丽明香餐馆经营者,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韩伟红,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栋,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4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42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