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4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范平广、张忠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平广,张忠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28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4852292E。法定代表人:郑晓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武利,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平广,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张忠棉,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范平广、张忠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冀0104民初428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范平广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卓达书香园一区16-1-5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房产一套。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范平广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卓达书香园一区16-1-5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