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丹、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陈丹,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6层7层。法定代表人陈春林。申请执行人陈丹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调字(2015)第01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丹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丹支付各项补偿4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陈丹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94.93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调字(2015)第0123号仲裁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的款项除外)。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