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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吉、张永超、蔡春雨、白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吉,张永超,蔡春雨,白立清,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吉,张永超,蔡春雨,白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546号原告: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双,董事长。被告:张永吉,男,汉族。被告:张永超,男,汉族。被告:蔡春雨,男,汉族。被告:白立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吉、张永超、蔡春雨、白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计1074元,由原告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