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更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书军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书军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469号罪犯刘书军,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河南省范县。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5)莱阳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书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3年7个月25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刘书军的减刑八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刘书军的减刑八个月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刘书军减刑八个月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撤回对罪犯刘书军的减刑八个月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淑 美审判员 白 月 辉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