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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诉周碗霞、胡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周碗霞,胡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3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338号。负责人:陈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碗霞,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滨,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诉被告周碗霞、胡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胡滨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邵新飞审 判 员  江芳华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