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黄志平、陈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黄志平,陈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589号原告:张秀英,女,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志平,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现住惠安县。被告陈淑萍,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现住惠安县。原告张秀英与被告黄志平、陈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