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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驻昆明地区军事代表办事处、昆明博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驻昆明地区军事代表办事处,昆明博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驻昆明地区军事代表办事处,住所地昆明市菱角塘路***号。负责人:李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楠,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博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二环东路429号法定代表人:代振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驻昆明地区军事代表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博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驻昆明地区军事代表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王思予审判员 朱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 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