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国军与吉林市禧丽富港餐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军,吉林市禧丽富港餐饮有限公司,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蔡国军,男,满族,1972年6月9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刘东波,吉林市千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吉林市禧丽富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侯艳,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系吉林市禧丽富港餐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吉林高新区。申请执行人蔡国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禧丽富港餐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吉高劳人仲字(2016)第330号劳动争议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林市禧丽富港餐饮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侯艳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侯艳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侯艳在被拘留期间,认识到错误,及时悔过,主动履行了义务,将全部工资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蔡国军。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