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松与被告卓世钦、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卓世钦,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243号原告:张松,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明,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卓世钦,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张松与被告卓世钦、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松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张松负担。审判员  李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