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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奎庆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奎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48号罪犯刘奎庆,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1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5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奎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执行),另与其他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人民币22918元(未履行)。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宣判后,2008年11月20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2年1月13日减刑一年;2014年6月1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奎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奎庆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该犯伙同刘艳青等人,在郑州市内多次抢劫他人钱物,被告人刘奎庆参与四次,价值四万余元。该犯系主犯、多次犯罪。罪犯刘奎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奎庆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奎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奎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