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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1行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闫鸳与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786号原告闫某,女,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马宝,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郝敬良,该局局长。第三人闫某某,女,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闫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审 判 员  王青青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晓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