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文昌抢劫、盗窃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9号罪犯张文昌,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宣判后,2008年4月18日入狱服刑。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文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文昌于2007年9月16日凌晨,伙同他人窜至安阳县铜冶镇与河北省磁县观台镇交界处,持刀具、钢管、木棍��强行拦截一货车,采用威胁手段,向司机索要现金300元。后连续两日凌晨伙同他人到交界处持刀具、钢管等拦截货车索要钱物,因货车不停,未能实施抢劫,用石块将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2006年至2007年9月,多次伙同他人在安阳县水冶镇盗窃电机机、现金、手机等,该参与盗窃作案4起,总价值5000余元。该系一人犯数罪、主犯、累犯。罪犯张文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9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文昌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考核分统计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认罪悔罪书、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某某及服刑人员肖某某、薛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