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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朝阳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阳,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成华区。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朝阳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武侯区科华北路科华街口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后驶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同时被告人李朝阳驾车撞坏的护栏与严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落在道路中间的护栏墩子与祝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汪某某、祝某分别报警。交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李朝阳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朝阳血液乙醇浓度为142毫克/100毫升。同时查明,本次事故被告人李朝阳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朝阳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严某和祝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及违法记录查询、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朝阳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朝阳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朝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阳违反道路交通法,在公共交通范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朝阳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朝阳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朝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朝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晓强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家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