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温从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温从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608号之一原告: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唐莹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继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温从业,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原告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从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两项合计370元,由原告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