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汤洪波诉湖南梓山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洪波,湖南梓山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340号原告汤洪波。委托代理人孟妮,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南梓山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被告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浩军,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洪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梓山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洪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汤洪波负担。审 判 长 李 杏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