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余万忠与陈唐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万忠,陈唐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余万忠,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唐敬,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余万忠与被执行人陈唐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唐敬给付劳务费1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陈唐敬(由其父陈玉斌代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唐敬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工商、车辆信息记录。本院已将陈唐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未受偿的10000元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