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5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267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徐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打工。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转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