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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267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徐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打工。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转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