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郑大虎与天津市蓟县林园苗木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大虎,天津市蓟县林园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634号原告:郑大虎,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蓟县林园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石头营村北。法定代表人:曹礼琴,经理。原告郑大虎与被告天津市蓟县林园苗木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郑大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大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大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半收取计3350元,由郑大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传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