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0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通能创冷暖设备商贸中心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通能创冷暖设备商贸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0696号原告:北京金通能创冷暖设备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留庄村***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波,总经理。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法定代表人:闫占国,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金通能创冷暖设备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竹木厂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建波,竹木厂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贸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竹木厂村委会给付维修费1719162.05元;2、要求竹木厂村委会赔偿损失412600元;3、要求竹木厂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商贸中心于2007年开始为竹木厂村委会维修热水锅炉,2012年为竹木厂村委会大修10吨热水锅炉。竹木厂村委会共计拖欠商贸中心维修费1919162.05元。竹木厂村委会承诺2013年6月30日付清该笔费用,但截至2015年9月21日竹木厂村委会仅给付欠款20万元,余款1719162.05元至今未给付。商贸中心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竹木厂村委会辩称,认可商贸中心主张的维修费用,但不认可商贸中心主张的赔偿损失请求。商贸中心主张其与竹木厂村委会之间存在承揽关系,但其主张损失的依据是买卖合同关系,商贸中心即使有损失也不适用买卖合同关系中损失的计算标准。因此,商贸中心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同时,竹木厂村委会于2015年9月21日为商贸中心出具说明,商贸中心主张的损失应从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1年,商贸中心为竹木厂村委会供应锅炉并负责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2012年6月,商贸中心与竹木厂村委会核对历年工程款确认单及付款情况。2012年10月23日,商贸中心与竹木厂村委会形成确认单,确认未付款总额为1919162.05元,竹木厂村委会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付清。其后,竹木厂村委会陆续给付20万元。2015年9月21日,竹木厂村委会为商贸中心出具说明,载明:经双方对账,截至2015年9月21日,竹木厂村委会尚欠商贸中心锅炉大修及日常设备维修费1719162.05元。审理过程中,商贸中心明确其主张的损失为利息损失,以1719162.05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商贸公司与竹木厂村委会之间形成的锅炉维修承揽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商贸公司履行相应义务,并与竹木厂村委会对账确认维修费用。竹木厂村委会未能按照承诺及时给付商贸中心相应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商贸中心要求竹木厂村委会给付维修费用及利息损失,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竹木厂村委会称即使商贸中心存在损失,也应当从2015年9月21日计算,与双方对账单中竹木厂村委会承诺的2013年6月30日付清的约定不符,2015年9月21日的说明不能证明商贸中心放弃向竹木厂村委会主张此前相应损失的权利,故本院对其该项答辩意见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北京金通能创冷暖设备商贸中心维修费1719162.0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7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虹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