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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辖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咸红路。法定代表人:刘长义,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2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买卖合同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合同履行地为咸阳秦都区,所以本案应该由西安市雁塔区或者咸阳秦都区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由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被上诉人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签订地为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