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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开福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福,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321号原告:周开福,女,1964年0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王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福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福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交纳182元(原告周开福已预交),由原告任晓琴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凯 关注公众号“”